學年期:
108-2
活動開始:
2020-03-17 00:00
活動結束:
2020-03-17 00:00
活動地點:
張靜愚紀念圖書館103室 普仁小集
主辦單位:
教務處教師教學發展中心
公告單位:
承辦:教務處教師教學發展中心
聯絡資訊:
謝合晴 03-2652073
身份資訊:
開放文化基金會法制顧問─林誠夏 顧問
活動成效
近年來,數位學習被視為是增強國家實力與培養未來人才的重要學習方式,利用網路之便利,結合各界,促成教育資源之開放共享。本校因應數位學習趨勢,積極發展磨課師及遠距課程,並自105學年度編製「數位課程智財權參考事項」,且於每學期辦理智慧財產權研習,以促進教師對此議題之瞭解。
3月17日本校教務處教師教學發展中心特別邀請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法制顧問林誠夏,與學員分享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及CC授權素材應用。林誠夏顧問藉由下列四大重點,為學員排除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的疑慮:
一、著作權基本理論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著作權的保護客體很廣泛,包含詩、詞、書、畫、影音、多媒體等,所有網路可及的素材都受到著作權保護,且著作權保護時間相當長,依據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二、線上教材公開傳輸的侵權疑慮
依105年4月13日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四稿)第五十五條內容所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散布、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再公開傳達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教師即便是在校內平臺(例如:本校i-Learning平臺)仍須謹慎留意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與否,而若教師將線上教材設為公開,或放至公開平臺,如YouTube、YOUKU,則須忖度是否造成原始著作權利人經濟利益損失。
三、合理使用的聲明及主張
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因此教師若是使用到他人著作來作為教材之使用,在不侵害他人財產權的使用下,例如:教材不作為商業使用、不販售,便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但因法院裁決著作權受侵害案時皆以「個案」處理,因此教師在利用他人著作作為教材時仍要小心謹慎。
四、善用CC授權素材降低法律風險
「創用CC」基於創作共享的理念,權利人拋棄對著作的利益,以自願分享的方式,讓其他人可以不限任何目的自由使用著作,從事創作、提升或再使用等行為,而不受著作權或是資料庫相關法律的限制。
最後林誠夏顧問介紹數個免費開放網站,例如:CC0免費圖庫搜尋引擎及各縣市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等,教師在網路上搜尋或製作線上教材時可善用上述免費開放網站,優先選擇其內容作為教材,如此一來,既可合法且合於創作者意思的方式適當的使用著作,亦可豐富線上數位教學教材內容。